法律

公证授权委托书怎么办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xx关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XXXX公证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XXX(签名)

  二0一x年x月x日

  如果是一般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是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