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未做公证生效吗

  没有进行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就认定为生效。

  关于约定的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进行公证。这种观点不符合公证自愿的原则,而且公证只具有证明的效力,不是约定生效的要件。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李小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鉴于: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为合法夫妻。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甲、乙双方约定夫妻财产权属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为明确财产权属,避免财产争议。现经过友好协商,就婚前、婚后的财产权属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登记在王某、李小姐方名下,位于上海市XXX区XX路XX弄XX号〔沪房地XX字(XXXX)第号〕归乙方所有(含室内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

  第二条王某名下股东账户内的股票(市值约人民币万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李小姐名下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万元归甲方所有(账号:)。

  第四条李小姐父母赠与李小姐的奥迪牌轿车及牌照归乙方所有(车型:XXX;牌照:XX)。

  第五条李小姐名下的基金(市值约人民币万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李小姐名下工商银行定投归乙方所有(约人民币元)。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金银首饰及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投资收益、获得赠与等财产性收入)。甲、乙双方的各种支出由各自承担。

  第十条王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甲方所有,李小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王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甲方承担,李小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配合乙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收到新的房产证5日内将本协议第三条、第八条约定的款项汇给甲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属变更登记完成与否均不影响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均为清洁打印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夫妻之前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选择以该协议的内容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可以强制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依照协议的内容进行互相对待给付或者确定所争议的的财产的所属问题。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