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内容:(一)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自总协定签订以来,先后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1994年4月,乌拉圭谈判的125个参加方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简称《世贸组织协定》)。

  (二)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创始成员指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凡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者,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协商的条件可加入《世贸组织协定》。截至2000年4月,世贸组织已有136个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合法席位。截至2000年8月,中国已同美国、欧盟等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就“入世”条件问题达成协议,“入世”的双边谈判和多边进程已进入最后阶段。

  (三)世贸组织的机构: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负责履行世贸组织职能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世贸组织的日常工作由一些下属机构进行,主要是由总理事会负责。在总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检查《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部长级会议还设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履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授予的职能和总理事会移交的其他职能。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

  (四)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世贸组织协定》包含了详细的决策和修正程序。世贸组织继续实行总协定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即如无任何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就可形成决议。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程序。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决议须经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五)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世贸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世贸组织官员和成员代表同样享有为其独立行使与世贸组织相关职能所需的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