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活动,一般发生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它的主要目的与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与认可,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不能变更其法律关系。而诉讼活动作为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进行的,其目的就是对当事人之间产生争执的纠纷法律关系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或予以实体法的变更,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免受不法权益的侵害。

  第二,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按照公证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第三,效力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只是赋予事实本身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有对纠纷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加以确认,使其改变为非争议性的关系,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