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宗翠莹刘建敏刘志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类型的多样化,在加上国家鼓励个人投资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受政策影响及自身条件的制约,在税收征管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为此,我们对我市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个人进行投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目前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现状
从2005年1—6月来看,我市地税部门所管辖户各种类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994户,较2003年增加了390户,增长了65%。其中个人独资企业792户,个人合伙企业202户。累计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8万多元,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550万员。其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有555户,占总户数的56%,征收个人所得税437万元,企业所得税5万元;核实征收的有439户,占总户数的44%,征收个人所得税112万元,企业所得税4万元。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
三是基层征收单位对独资合伙企业征管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到位。认为其规模小,收入少,不属于重点税源。仅仅是简单的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中也不作为检查重点,不能准确的核实其收入,仅依靠企业自报收入计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四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不易控管。由于当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绝大部分帐目混乱,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即按照其收入乘以不同行业的应纳税所得率在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部分独资合伙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设立两套帐目或编制虚假凭证、在银行开设多个帐户,利用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等方法少计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造成收入很难控管。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下岗事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但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即使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由于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存在减免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对待也不减免个人所得税。这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来说,该项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很不公平。
五是虚列投资者,降低税率,少缴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着重体现在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是按照其收入减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出应纳税所
六是不计提或少计提职工工资,规避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后,对一些不符合核实征收条件的独资合伙企业,我们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即企业按照合伙人(独资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考虑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数额。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位虚增费用成本减少生产经营所得的行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合伙人(独资人)只需按收人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大小与费用成本的大小无关。而且,依法纳税后,合伙人(独资人)年终分红也不必再纳税。因此,部分企业为减少其雇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不计提或少计提部分职工工资,由合伙人(独资人)从分红提取的现金中支付其工资,从而早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虽然不计提职工工资会相应减少成本费用,但由于税款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不根据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因而与成本费用数额大小无关。
七是投资者个人或家庭在企业列支费用情况严重。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均为个人。企业从业人员中上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下至一般员工,多为亲属、朋友或熟人介绍,家族式管理比较严重。投资者在企业报销个人及家庭费用的情况比较普遍。还有的投资者采取以购买企业用房、办公用车的名义,为自己购房、购车,用于自己消费的同时,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导致企业连年亏损,直接造成税款的流失。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对这类行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征管和检查中,这些费用很难界定,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多的问题。
四、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有针对性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税法宣传工作我们搞了很多年,形式多样,成效也很突出。针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特点,在今后的税法宣传中,在做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老板的直接宣传;在做好对税收政策和纳税服务的宣传同时,进一步加强纳税责任和惩罚措施的宣传。适当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暴光,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批的作用,增强企业纳税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形成联合控管的局面
三是认真做好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对企业帐目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符合核实征收各项条件的严格执行核实征收的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核实征收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列支等方面的检查,避免税款流失;对不符合核实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从高确定,督促企业建帐建制,同时加强对企业收入的检查。
四是充分发挥稽查作用,实现堵漏增收。各级稽查部门要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检查作为重点,要将日常检查同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税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将个人在企业列支费用,个人在企业长期借款、虚列工资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五是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避免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严格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改征个人所得税。对仍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应当立即纠正,避免给企业造成税负不公;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严格落实,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培植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