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基础教育一般指普通中小学教育。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比较薄弱,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口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基础教育的状况。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尚未普及小学教育,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还在继续产生,许多中小学师资的文化业务素质达不到国家要求,不少中小学的校舍破旧失修,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不足,教学设备严重缺乏,因而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基础教育的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依法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国内外历史实践的经验证明,发展基础教育,光靠一般号召和行政措施远远不够,必须有法律的保障。
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的源泉,它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而实施义务教育,可使我国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基础教育,使我国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打下基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可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就从立法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础事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