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申诉的处理时限

  对于教育申诉的处理时限问题,只有《教师法》作了部分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是目前整个教育申诉制度中唯一明确规定了对申诉的处理时限。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则从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部门接到移送的申诉案件的次日起计算期限。

  此外,教师对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以及受教育者提出的申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都未作明确规定。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中也只是原则规定:“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倭。”对于这类未在条文中对行政主体限定处理期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而逃避其不作为的责任,使其能够故意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相背。因此,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作为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参考期限。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八条对于教师申诉制度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同样,北京市的学生申诉,也可比照此规定所确定的提出申诉申请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