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由于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崇高使命,法律在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这些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都反映了国家对教师素质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