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同岗位教师在职务上有哪些差异?

  《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和《教师法》第十六条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职务是指一定工作岗位的名称和应该担负的任务。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岗位任职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根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都在第八条规定了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任职的共同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除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这两个《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中小学各级教师的任职条件,从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上作出具体规定。

  1、《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教师任职条件:

  (1)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b。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c。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3)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b。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4)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b。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c。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2、《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中学教师任职条件:

  (1)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b。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c。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土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b。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c。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4)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a。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b。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同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而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此外,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都规定,中小学教师如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在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