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十)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三)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