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校可以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以进行哪些处罚?

  关于处分学生的具体方式在教育部的一些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中作了规定。

  1984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处分”系指校级记过以上的各种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以及公安机关的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等。

  1992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发布的《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6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由此可见,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6种。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学校处分的范围。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这6种处分方式都适用,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一般只适用于前4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