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

  (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育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