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对教育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有几种不问的表达观点,一种教育认为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既包括教育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行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行为等。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排除了教育行政机关非行政方面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本书是从教育
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凡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教育执法机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必须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它与立法行为不同,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虽然有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行政立法,但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是从属性的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但这并非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设定每一细节,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行事。事实上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规定到每一行政行为的每个细节。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制定即不能随意修改,而现代国家社会经济急剧发展变化,教育领域也是如此,法律如果没有给行政机关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会造成行政机关无法高效实施管理,甚至还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然,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并非对立,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自由裁量也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并非无限制,从属法律也不是僵化的执行法律,而是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领会并把握相应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积极、灵活的执行法律。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教育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相对方的同意。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的,有权予以撒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等等,也体现在教育行政机关应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如颁发办学许可证等。虽然这
些行为是依相对方提出申请而作出,但相对方的申请是否准许,都由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讨价还价。
4、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教育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末被宣布无效之前,对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有义务遵守和服从。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它需要这种特权来保障其公共秩序利益的实观。
5、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教育行政机关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时遇到防碍,可以采用一切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证其行政行为的畅通,保障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