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纠纷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决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是其对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救济的范围。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是其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接受相对人通过诉讼途径的监督和接受司法监督的范围。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从肯定性的列举和排除性的规定两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而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第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三,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四,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五,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而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因不服任免、奖惩等决定或者因不服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