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行政复议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教育行政复议同一般行政复议一样,需要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请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

  提出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l)有特定的申请人。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明确地提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的教育行政主体。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通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也就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具体内容。它包括: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请求复议机关责成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所谓事实根据,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情事实,即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二是证据事实,即证明案情事实客观存在的必要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指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复议机关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

  (5)属于相应复议机关管辖。申请必须向依法拥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任何越权越级的复议申请,均属无效。

  此外,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④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最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申请的受理

  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依法立案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申请立案处理,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2)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3)申请复议的案件未曾向法院起诉;

  (4)提请复议的手续必须完备,这主要是指复议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

  此外,只要复议申请书符合上述条件,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立案受理。

  3、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

  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复议活动。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阶段。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审理前的准备。指复议机关为保证复议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必要准备工作和活动。它包括七项具体工作:①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②限期并等待被申请人提交案件材料;③限期并等待被申请人答辩;④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执行的有关事宜;⑤审阅复议材料;⑥调查和收集证据;⑦确定复议案件审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2)实体审理。指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活动。它是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核心阶段,包括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前者主要针对申请材料而形成复议决定意见,后者则强调进行实际调查。

  (3)评议。指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形成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般来说,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但不排除法定的特殊审理期限。

  4、教育行政复议决定。

  教育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它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的决定。

  (1)教育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对于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对于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执法决定。

  5、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定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区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