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错要如何举证

  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民法典》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民法典》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民法典》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