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结婚登记手续有哪些?

  涉外结婚登记手续有哪些呢?

  一、涉外婚姻登记

  (一)涉外婚姻结婚登记要带什么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1、申请

  2、婚前医学检查

  申请人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注意事项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三、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