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审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

  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6、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8、鉴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