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当事人要办理结婚手续需出具什么证明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外国人)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温馨提示:
1、上述所有证件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六个月以内)。
2、当事人所持证件中不标明“未婚”“单身”“离异”等明确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或持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或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态栏的户籍证明等,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有关国家照会过我国民政部除外。
3、当事人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翻译翻译成中文。为确保译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翻译文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1)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2)我国驻外使领馆;(3)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
4、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香港)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
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港澳通行证,香港身份证;
(二)经香港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的《申请结婚申明书》,有效期六个月)。
温馨提示:
1、上述所有证件证明需在有效期内。
2、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的《申请结婚申明书》由正副本构成,正本由当事人本人带往婚姻登记机关,副本经由中国法律(香港)有限公司转寄至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需待副本寄至后才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澳门)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
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港澳通行证,澳门身份证;
(二)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由澳门公证署出具的《申请结婚申明书》)。
温馨提示:
上述所有证件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六个月以内)。
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台湾)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
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
(二)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温馨提示:
上述所有证件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六个月以内)。
五、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华侨和出国人员)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本人的户口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
华侨和出国人员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温馨提示:
上述所有证件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六个月以内)。
六、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或者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温馨提示:
1、离婚登记需双方亲自到场;
2、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