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王建勋:去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意味着什么

  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286221件,较前一年上升93.93%。

  在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以来的一年时间里,劳动争议案件增幅接近一倍,不能不令人担忧劳资关系的现状。有人会说,不必杞人忧天,案件数量的增加无非意味着,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了,这难道有什么不好吗?

  劳动者权利意识提高,自然值得称道,但问题是,如果这28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大都败诉,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这难道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吗?千万别忘了,没有了企业,劳动者就无处就业,无处获得报酬。也就是说,企业的落魄或者关闭对劳动者一点儿好处都没有。

  可能有人立即反驳说,难道不应当惩罚甚至关闭那些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无良企业”?的确,对于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企业不应当姑息,但是,劳动者究竟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并非是没有争议的事情。比如,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同意,一个工人付出了劳动之后有按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意,一个工人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一个工人有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一个工人在遇到企业裁员时有要求其征得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权利,等等。而这些,都是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也是该法在施行以来引起广泛争议的主要对象。

  也许有人马上指出,该法多给劳动者一些“权利”有什么不好?难道“权利”不是多多益善?更何况,中国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很不如人意呢!我承认,中国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很多,但这决不意味着就应该给劳动者一些或许本不该其享有的“权利”。并且,这样做的效果适得其反,因为当企业因此而倒闭后,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包括应该的和不应该的)都得化为乌有。

  在我看来,中国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他们该受保护的权利时常没有得到保护,比如他们的报酬权和工伤赔偿权。这一点,只要我们看看每年春节前有多少农民工因未得到报酬而走上绝路的事件就一目了然。连基本的欠薪问题都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讨论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似乎意义不大。

  更重要的是,如果将一些本不该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赋予他们,结果会将企业压垮,而这将使劳动者失业,并进而失去所有权利。实际上,更好的办法是,让劳动者和企业自由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由法律强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能有人会说,那样的话,财大气粗的企业岂不要“胁迫”劳动者订立对自己“不利”的合同进而“剥削”劳动者吗?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因为如果某企业开出的条件太差,就不会招到工人,如果市场上存在着数百万个甚至更多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激烈竞争就会迫使该企业开出更好的条件。

  这不是什么理想主义,而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主要由市场来调节和配置,因为只有市场知道一个工人八小时劳动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