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购买公司背上了一屁股债

  因购买公司背上了一屁股债

  王刚和徐天计划共同组建一个公司,但不熟悉公司设立程序,于是找了一家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告诉他们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可以采取购买别的公司股权的形式获得公司。二人便听取了代理机构的意见,由代理机构帮他们找了一家欲转让的天宇科技公司,公司资产为10万元,公司股东张玉和李明将自己各自占公司50%的股权以5万元分别转让给了王刚和徐天,并办理了工商局登记。二人后来又将公司名称改为天浩科技公司。之后不久,公司租赁房屋的房东赵某拿着天宇公司盖章确认的欠条前来索要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房租50000元。王刚和徐天以公司以前的债务与其无关为由拒绝付款。房东于是将天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刚和徐天购买的是天宇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购买天宇公司的资产,以受让股权的方式获得的是天宇公司的经营权。而房租是公司的债务,不是转让前股东的个人债务,因此,前股东没有义务偿还,只能由公司的资产偿还公司的债务。王刚和徐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天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房租500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天宇公司的债务,不论天宇公司的股权发生任何变化,不论天宇公司更名为天浩公司或者其他任何名称,也不论天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任何变化,其都应依法承担属于其名义欠下的债务,当然也有权享有其名义下的所有债权。

  王刚和徐天虽然受让别人的公司股权省去了设立公司需要的很多时间和费用,但是他们却要承担受让这家公司以前经营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因此,建议像王刚徐天等类似的受让行为要慎重考虑,否则可能带来的是无穷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