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情势变更司法解释

  一、情势变更司法解释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总地说来,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

  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是复杂多变的,相应地,司法实践应根据具体个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