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盖章。 鉴定人应当到庭,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法庭代为宣读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异议,须由鉴定人答复的,因鉴定人不到庭,该鉴定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