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两律师向国家发改委提申请,请求立即调整成品油价格
法制网石家庄11月19日电记者曹天健记者今天获悉,昨天,河北两律师就调整成品油价格向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应立即调整成品油价格的申请书》,请求国家发改委作出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书同时请求对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社会公布。据悉,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已签收此申请。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际广、甄玉波在申请书中提出,我国自2007年1月起正式采用“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汽、柴油零售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石油、石化和社会加油站可在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自2008年2月中旬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攀升,国家发改委于6月20日发出上调全国油价的通知,北京地区最近一次涨价是在10月7日,93号汽油和97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升6.37元和每升6.78元。但自10月中旬以来,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结算价已经从7月11日每桶147.27美元跌至现在的每桶54.67美元。各国油价跟随国际形势迅速作出调整,而唯独我国国内油价一直居高不下。处于垄断地位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者,客观上正在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郝际广、甄玉波两律师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是被禁止的违法行为;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发改委不对成品油价格及时调整,处于垄断地位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者现既不提出下调申请也不主动在浮动幅度内下调价格,必然导致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这一客观事实的出观,必然导致广大成品油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而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获得不合理的暴利。
两律师表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必须科学、公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适时制定价格。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律师郝际广2007年曾就国内各大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涉嫌价格违法上书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发改委经查认定,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行为已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为此,郝际广得到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