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对鉴定结论都进行哪些审查
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为了防止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结论或者歪曲事实等,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还是应当认真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