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后获得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提问:

  跟丈夫结婚五年了,一直以来都在家附近上班,平时都要照顾孩子跟老人,丈夫却在外地上班很少回家。最近因为感情问题丈夫想离婚,我觉得我辛苦了那么多年,没想到到头来还要离婚,我就什么也没有了。我想能不能得到一些离婚后的补偿,有支持的理由吗?

  回答:

  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相关离婚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