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哲学思考
对当前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哲学思考
镇江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清华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矛盾的,矛盾是运动的,运动是发展的。劳动关系用为一对矛盾,同样离不开矛盾运动的发展规律,研究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特征、规律以及现状和特点,对于正确把握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发展规律,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把握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特征与规律
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本质特征是不平衡性。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性推动着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由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利益属性,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对利益具有从属性,都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离开利益关系的劳动关系是不存在的。同时,劳动关系的利益矛盾是不会停止的,决定了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不会停止的,进而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不平衡性。劳动关系又具有社会属性,劳动关系的每一个阶段都同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并与其相适应,离开社会形态的劳动关系也是不存在的。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社会属性又具有双重性,即市场属性和法律属性。所谓市场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受到市场的影响和调节,并随着市场的变化与发展而变化与发展。法律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劳动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双方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这就为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提供了可能。因此,劳动关系的社会属性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基本条件。劳动关系的利益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前者是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内因,后者是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外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劳动的主要矛盾是利益矛盾。很显然,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资本增值,在资本增值的过程中,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就业,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同样希望劳动报酬的最大化。所以,利益矛盾成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要矛盾是必然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劳动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要矛盾方面是资方。资方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占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被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在法律和市场条件下,资本拥有者对资本的投入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劳动者受益于资本的有效投入;同时投资者对资本的占有权,决定了对资本运作的管理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同时具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然而,资本的投入,必须通过包括与劳动者劳动在内的各种要素的有效结合。才能实现资本的增值。资本离开了与劳动者的结合,也就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不会有资本的增值(指资本在劳动关系形态下)。因此,决不可低估劳动者的劳动在资本增值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劳动者始终是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组织程度高,结集能力强。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要矛盾方面也会转化,当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要矛盾方面时,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平衡关系就被打破。依法调节劳动关系,求得在新的基础上的平衡,劳动关系由此向前发展与提升。
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着劳动关系的发展,同其它事物一样,劳动关系也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人类社会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劳动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变革的,而生产关系的变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这就是说,劳动关系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身的矛盾运动,并不能直接引起劳动关系质的变化。在一定社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则是呈现从平衡到不平衡,再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循环过程。当然,这种循环不只是简单的回归,而且对劳动关系的完善与提升,是为劳动关系质的变化提供量的积累。劳动关系质的变化依赖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并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生产关系的变革又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变化与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
二、正确把握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现状与特点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使劳动关系呈现新的状况与特点。
1.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对象发生了变化,劳资格局已成趋势,多元化、复杂化特点显现。我们知道,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产权制度比较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而企业受政府委托管理企业,实质上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就是政府与职工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独资或与非公资本合资,组成公司制企业。政府转变职能,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资本运营,原来企业(政府)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资本与劳动者的关系。另一方面,大量外资、港澳台资的引进和个私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国退民进”产权制度改革,劳资结构的劳动关系中的比重日益扩大。就局部而言,一些地方职工的主体已经相对集中在非公企业。这些情况表明,劳资化格局已成趋势。与此同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给劳动关系带来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其一是企业产权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其二是企业资本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资、外资、港澳台资、民资等各种资本、以独资、合资以及多资混合的形式进入经济领域。其三是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劳动、资本、知识、技能等参与分配的多种形式;在一些公司制企业,部分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份拥有者,同时参与劳动和资本分配。企业产权性质、资本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复杂化、必然给劳动关系带来多元化和复杂化局面。
2.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投资者主导劳动关系,劳动者被支配地位趋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既是国家的,也是职工的,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只是分工的不同,都是企业的主人。劳资格局的形成,从资产占有的角度上讲,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已不复存在。相反,投资者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的主导地位确立,劳动者被支配地位趋重。首先,企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投资者说了算,职工在企业的劳动(工作)受投资者支配。其二、企业选择用工和分配形式自主,劳动者选择职业和报酬自由。事实上,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选择用工和分配形式空间较大,而劳动者选择就业和报酬的余地相对狭小,特别是大龄职工一旦丢掉饭碗,重新就业十分困难,多数劳动者只能依附于企业。其三、劳动关系调处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违规行为还不能得到有效调控。同时,在调处劳动关系时,考虑到投资环境、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等多种因素,牺牲职工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利益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双方成为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劳动关系的变革说到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没有自己的利益,所谓利润全部上交,亏损全部报销,即是当时国有企业运行的模式。职工就业由国家计划分配,其利益由国家通过计划级别工资和再分配实现。企业与职工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都不承担经济运行的风险。劳资格局的形成,使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企业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劳动者则通过劳动获取应有的报酬。没有其它利益。企业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使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更加明确,利益矛盾也更加突出。然而,投资者也好,劳动者也好,双方利益的实现都依赖于企业的发展与效益,因此,投资者与劳动者同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必须相互依存,共担风险。
劳动关系的这些变化,是劳动关系的一次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决定了劳动关系在总体相对平稳的基础上要经历一次阵痛的过程,这种阵痛将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劳动关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减退。
三、正确把握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趋势与对策
劳动关系劳资化趋势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我们要从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研究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发展趋势,把握对策,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利益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都从属于利益。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根本出路在于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客观要求。同样,劳动者为获取最佳劳动报酬,应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必须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这也是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劳动关系的利益化趋势,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有利于推动企业全面进步和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推进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建设。
二是市场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属性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劳动力流向的自由度和空间扩大,双方都向低投入,高回报领域集聚。资本可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劳动力,自主确定用工和分配形式;劳动者可选择适合自己技能的职业和与之相适应的报酬。资本与劳动力选择的途径和可行性,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的,因此,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趋势,有利于促进资本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契约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决定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市场调节应该是有序的和规范的,这种有序和规范是通过法律调节实现的。因此,实现劳动关系的优化组合,单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立法和契约形式来规范和调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契约化趋势,必然推动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建设。
劳动关系的三大趋势,是劳动关系的一大进步。根据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现状与特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把建立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完善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的着力点和追求的目标。
加快培育发达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关系调节的杠杆作用。解决劳动关系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根本出路在发展。资本增值、企业创收靠发展;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劳动者收入同样要靠发展。所以培育发达的市场经济机制,对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投资者在市场竞争中要求得发展,必须依靠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者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并求得发展同样需要依靠企业。两者的依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实现依存关系的良性循环要靠发达的市场来调节。为此,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特别要重视发展环境的研究和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建设和战略性研究,加快培育发达的劳动力市场。让资本和劳动的潜能竞相迸发,各显其能,各得其所。
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进程,充分发挥法律对调节劳动关系的保证作用。我国《劳动法》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时过境迁,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应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形势加以修改。同时《劳动法》过于原则,难以规范和顾及多元化、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因此,必须加快制定和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各地还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紧紧扣住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把规范和调节利益关系作为重点,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强化对投资者的行为规范和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在加强劳动立法的同时,要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和执法的检查监督,建立良好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