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破产重组的程序是什么

  执行破产重组的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2、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债权人第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3、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4、制定重整计划并实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重组有如下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

  2、担保物权受限

  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3、参与主体广泛

  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3、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于,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

  清算和重组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目的不同。重组在于挽救企业,清算在于使企业消灭。

  2、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重组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