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程序分为几个阶段

  (一)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二)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三)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四)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五)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登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