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

  根据各国破产法律的通行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因为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能够完全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主动提出宽延履行期限、减免债务等,缓解债务人的经营困难。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复苏潜力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因而,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都把和解程序的启动者确定为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由债务人考虑并决定是否申请和解,嗣后再在法院的适当干预下,由债权人通过会议来表决是否接受和解提议。我国新破产法也规定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