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垫付条件有哪些情形
交强险垫付条件的情形如下: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