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不对等的车辆保险条款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也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诚信于民和今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保险已越来越走近百姓,但消费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却遇到种种问题却很多。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建议:按照公平原则,修改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