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1、从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行为人只要具备获取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的意图和目的,不论是否实现,都可认定。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该种财物的支付,往往采用秘密的方式,表现在财务会计记录上,通常采取伪造账册凭证、编造会计科目、虚构支出项目、不记正规账目等方式进行掩盖。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对于第三人利用其地位或影响,帮助他人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而收取贿赂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此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1、主体不同。行贿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行贿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