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先取得投标文件,从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再看目录编排、文本和格式是否异常一致,文字、图片内容是否一致以及电子标书文件属性信息等是否一致。如果这些文件相似,则基本可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串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不一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者是有差异的。有些特征明显属于串通投标,但不能认定串通投标,可以收集这些数据特征,通过大数据辅助查处串通投标以及串通投标罪。通过大数据对串通投标的特征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通过改造招标投标业务场景使其包含各种控制环节以及有目的的数据获取;
2、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结构化转换为大数据资产,数据清洗以及结构的转换;
3、应用大数据资产及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统计学技术构造风控模型,首先确定算法,分析指标,再对指标进行赋值,通过进行逻辑回归验证,最后得到评分,并分析策略应用;
4、再回到招投标业务场景中进行反串通围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