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向假冒与反向混淆的区别

  反向假冒与反向混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反向假冒作为我国新商标法中的法定概念,主要指将他人商品上的合法附着的商标去除,代以自己的商标借以盈利。反向混淆,则是指用自己的商品产生了冒用他人商标的后果,这与用他人商品“+”自己的商标的作法不同。

  反向假冒,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将学界惯称为“反向假冒”的行为明确为法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所谓反向混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反向混淆”一词并不是传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它是由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通过若干相关案例提炼而来。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问题,学术界对此也鲜有论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纷繁复杂,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诉讼时却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利用传统商标混淆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此类案件的出现在司法界引起了一些思考,“反向混淆”能否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一种依据,现行的商标混淆能否向“反向混淆”扩张,这一系列的疑问为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