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新瑕疵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带给人们更多的是惊喜。这次大修,对于厂家、商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是致命的打击,对于他们专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打造精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绿色产品、放心产品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作用。这也是贯彻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的红利”讲话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相信这次大修,必将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衷心拥护。
但是,如果认真仔细对这次修改条款加以研究、对比,仍然会发现里面有一些瑕疵,甚至说是“硬伤”也不过分,这绝对不是笔者想吹毛求疵、哗众取宠。
新法的亮点在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明显加重了厂家、商家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印证了那句“有利必有弊”的古训,新消保法的这个亮点,也暗藏“败笔”。“二倍以下”作何理解?“二倍以下”包不包括“二倍”?“下”到什么程度算“恰如其分”?从法理和汉字的“微言大义”上讲,“二倍以下”包括亿万分之一倍,倘若此,则对厂家、商家来说,只是隔靴捎痒而已,新法带给消费者的仍然是“空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而且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强劲”势头,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但却无能为力。马克思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著被绞死的危险。”厂家、商家之所以“乐意”明知故犯,就在于违法行为利润太高,而付出的代价太小,风险和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厂家、商家“宁愿”交点罚款,赔点损失,也要“誓死”将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到底”!
如果罚他个倾家荡产,让他难于“凤凰涅槃”,他还能不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面对现在“张不开嘴(食品安全问题勾不起人们欲望)”的现实,再不痛下决心重典惩治不法厂家、商家,人们恐怕真的是“癞蛤蟆喝胶水—张不开嘴”了。
而且,把“二倍以下”的自由裁量权推给法院,交给法官,是否又会因此“诞生”一些“老虎”和“苍蝇”呢?都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治本之策还是让制度无瑕疵才是“上策”。
当然,也许是笔者杞人忧天,也许“二倍以下”本来就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新法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里就是整齐划一的“三倍”。同样是“明知行为”,为啥前后要“冰火两重天”呢?所以,还是不规定让人“想入非非”的模糊条款好些。一则可以加大厂家、商家的惩罚力度,迫使他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二则也可以少给法官被糖衣炮弹“公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