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如何适用?
(一)特殊主体的处罚原则
1、对于未成年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处罚。
2、对精神病人分两种情况,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罚。
3、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对于醉酒的人,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三)从重处罚的情节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节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五)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治安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合并执行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