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网购7天内想退就退!,原来双倍赔偿提高到三倍了(图)
在2010年扬子晚报率先披露,新版《消法》有望增加消费者“后悔权”的信息,终于在三年后成为了现实。昨天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获得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该部被称为消费者维权利剑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扬子晚报记者也在昨天邀请了一直密切关注《消法》修订的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替读者点评该法的亮点。
扬子晚报邀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点评亮点
亮点1
网购拥有7天“后悔权”
新《消法》原文: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马上举例:
马女士不久前在网上买了一面浴室镜子,拆开包装后发现,浴室镜子和实际安放后的效果不能让自己满意,于是马女士想退货,此时距离拿到货物只有两天时间。然而网店店主却不同意,在他看来这不能算质量问题,只能上门维修,不能退货。
马上点评:
许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按照新消法就可以保障马女士的权益,马女士仍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只是退货运费要由她自己来出。如果网店商家不愿处理,那么网络交易平台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替在其平台上的个体店铺履行退货义务。
那么对于一些类似于海外代购不好退货并进行事前告知的店主,是否也可以拒绝消费者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呢?许明指出商家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条文,也就是说以后卖家就算事先告知所卖商品不给退也没有免责效应。
亮点2
消费者不再深陷举证难
新《消法》原文: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马上举例:
消费者吴先生买了一辆汽车,可是开了才两个月,汽车便经常出现故障,找到4S店投诉,对方表示要求吴先生出具有问题的检测报告,这可让吴先生犯难了。
马上点评:
许明说,对耐用商品和服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负担由经营者来承担。在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都反映维权难,所以这次修法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在维权难当中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
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我们的法律包括消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实践当中有的时候要让经营者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商品的问题,经营者也是有过错的,或者这个问题与经营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消费者就要举证、证明,包括鉴定,这对消费者是很困难的。
亮点3
欺诈赔偿提高至三倍
新《消法》原文: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马上举例:
消费者徐先生购买了一款电热毯,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该电热毯发生自燃并造成家庭内的财产损失,徐先生要求商家进行赔偿,依据旧的消法规定,消费者通常只能双倍获赔电热毯购买的等值赔偿,其余损失只能与商家协商。而新《消法》,则是按照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来计算。
马上点评:
许明说,该条款的修改预示着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比原来消法提高了,原来消法是一倍,现在变为二倍。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再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原来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写的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写倍数,这次消法把侵权责任法在消保领域具体化。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涉及的“损失”,将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例如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实际上要把几块损失加在一起。第一块是人身伤害损失,这里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再加财产损失,再加精神损害赔偿。算下来就是这些损失打包打好了,再乘以“3”,比如实际损失是70万,那么就是再加两个70万,就是210万。
亮点4
小额商品最低赔500元
新《消法》原文: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马上举例:
在机关工作的高女士从超市买回了一个牙刷,回家使用没多久,高女士突然发现,这个牙刷便频频掉毛,本来高女士想去讨个说法,但考虑到这牙刷也就几元钱,跑来跑去最多两倍赔偿,这样折腾挺不划算,于是放弃了维权。而按照新规,如果高女士证实牙刷有质量问题,商家至少要赔偿500元。
马上点评:
“我们希望消费者都能够追回自己损失的权益,但是现实的情况有时候却让不少消费者知难而退。”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指出,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小额消费中,“退一赔一”给消费者所带来的诉讼利益不够高,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并不够大。而现在设置最低赔偿额的做法,就是通过设置比“退一赔一”更高的赔偿额,使更多的消费者向侵权的经营者主张权利,使经营者不敢、不愿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从而达到减少诉讼缺失现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