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不公平格式条款判断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近年来在消费合同立法中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般规则。欧盟规定,如果合同条款被事先拟定,且消费者不能影响条款内容的,则视为合同未经单独磋商;未经磋商的合同条款若违反善意要求,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等的,该合同条款将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法律效力。是否属于“善意”,应就双方谈判地位、经营者是否提供诱因、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消费者要求预定等因素综合衡量。韩国规定,格式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条款被视为不公平条款:一是对消费者明显不利;二是由于交易类型、合同类型等情况,消费者很难预见该条款;三是因合同项下的基本权利受到过多限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规则。从日本、韩国、欧盟等的规定看,不公平格式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二是赋予经营者单方权利。例如赋予经营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赋予经营者无正当理由的单方合同内容变更权,允许经营者发货时才向消费者提供确定合同报价,赋予经营者对合同条款的单方解释权等。三是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或者加重其义务。例如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与其他第三方缔约,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