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的独特作用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的独特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营活动的日益规范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入世后在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企业开放程度的逐步扩大,律师在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中将具有其独特作用。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实现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更应当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律师的帮助下,正确认识特许经营的内涵及其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网络系统的品牌形象。

  一、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特许经营是当今商品流通环节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之一,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已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有利条件不断增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消费者对购物、消费时间和距离方面的便利性要求,为特许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机会。

  ☆消费者对安全和生活品质方面的追求也为特许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

  ☆个人投资的多元化为特许企业招募和选择理想加盟者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特许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有利于解决特许者和加盟者资金不足的困难。

  ☆政策和法律环境不断完善,有力地推进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在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迅速、数量增加的同时,特许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风险和重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速扩张与有效控制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制约特许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特许者片面理解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片面追求扩张速度,而忽视了加盟店的运营质量和获利水平,损害了品牌在消费者和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与此同时,由于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分别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特许者对加盟店无法实施有效控制。

  ☆行业内部的盲目竞争,影响了优势企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许经营在法律上没有准入制度,致使不具备条件、没有能力的企业采用少收加盟费、降低投资规模的手段吸引投资者,而实际上并未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产生了特许经营中的四类垃圾项目,损害了加盟者的利益,破坏了正规特许企业的正常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不尽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特许经营领域将逐渐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这对于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二、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并非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财产,而是通过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服务标准等无形资产的重复许可使用进行扩张,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其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但目前特许经营的发展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一)特许经营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目前除原内贸部97年颁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外,还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还依赖于其它民商法的补充应用。有关政府部门规章,在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对特许经营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现行规定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对法院判案只具有参照意义,从而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期产生不确定性,影响了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在中国正方兴未艾的重要商业运作模式,其经营模式与现行法律规定尚存在许多潜在冲突。

  ☆现行规定相互间缺乏衔接和协调,甚至存在矛盾。

  ☆现行规定对特许经营所涉及法律关系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操作性较差。

  ☆法律法规对私营、个体经济的不公平政策,也制约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特许经营企业需要一个政治上,法律上极大的发展空间。

  有望于近期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以国务院制定的一部单行的行政法规形式,对特许经营这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经营模式予以规范化,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特许经营的发展。

  (二)特许经营合同存在缺陷

  特许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但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特许经营合同不甚重视,盲目追求加盟数量,致使合同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

  ☆由于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更需要特许方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以及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诀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营主体资格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引起诉讼,特许者将受制于人,甚至最终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崩溃瓦解。

  ☆合同形式不完备。特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特许合同约定不明确,不能保证加盟者有效地执行特许者的规范和指令,致使特许者和加盟者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特许者和加盟者经济实力的不平等,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也不完全对等。因特许合同未明确特许者应尽之善意注意义务,不能保证加盟者在合作过程中将风险降至最低。

  ☆有些企业仅顾及眼前利益,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长期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不能保证特许经营的长期发展。

  ☆特许经营合同未对商业秘密的保证责任做出明确约定,极易造成加盟者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对特许者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特许合同的明确、完整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密切配合、互惠互利,以达到特许经营的成功,实现“双赢”策略的关键,是确立和维系特许体系的基础。

  (三)其它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其它法律问题包括:

  ☆有关商号、字号规定中的矛盾。

  ☆特许经营中有关总部统一配送货物与价格限制的通行做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存有冲突。

  ☆有关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经营技巧、专用技术,以及不得从事与总部有竞争业务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

  三、律师在特许经营中的作用

  在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大量牵扯企业的人力物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知识,吃亏上当,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企业甚至被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拖垮。如果企业能够在事前咨询律师意见,或在纠纷发生后及时请律师介入,大多数纠纷完全可能以较小代价得到妥善处理。

  我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帮助中小企业从设立、运营,直至最终通过企业兼并、引入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目前,为国内企业设立特许经营项目,以形成规模化发展正在逐步成为本所的一项主干业务。

  我们拥有一批精通法律事务和企业经营业务的律师,并组成律师团,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以及强烈的创新意识,为企业发展及时有效地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中小企业的特许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一)预防风险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资信调查、参与谈判、起草及审查合同和其他律师文件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事前发现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有效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我们审查起草过众多的商业合同,尤其谙熟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成功的基础和关键,必须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全面规范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使之符合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标准。我们可以为企业拟定一份完整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并设计规范合同的管理程序,通过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管理问题。此外,我们还可以代理企业申请办理商标、专利等注册事宜,或协助企业有效保护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

  (二)规范经营

  我们通过对过去案例的研究,对常见的特许经营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分析,并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走向,参与特许经营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帮助中小企业为引入特许经营项目,实现规模化发展确立行之有效的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提供全面、迅速、准确的法律服务。

  (三)挽回损失

  当企业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我们可以及时介入,通过代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2、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国经贸市[1997]435号)

  3、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8月12日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颁布)

  4、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1996年3月4日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