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知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在抵押过程中,债务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抵押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抵押合同。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以满足其债权。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将抵押合同、留置合同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的抵押物、留置物予以财产保全,一旦需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就有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这种担保合同关系,认可并允许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对债务人欠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在债务人其他财产中解决或在偿还抵押权人财产之后解决。当然,这里所称的抵押应当包括质押,即《担保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