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定「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境外基金动态讯息接收及通报作业程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774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4-12-2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77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51862号函准予备查

  一、本作业程序依据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前证期会)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财证四字第0930002536号函订定。

  二、本作业程序所称境外基金动态讯息,包含证券投资顾问业者所推介顾问境外基金之下列讯息:

  (一)境外基金有因特殊情况致基金之申购、赎回或转换交易受限制时。

  (二)外国发行人因所属国法令规章变更,致对受益人或基金之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三)所推介顾问之境外基金、该基金之管理机构或该机构所属集团所经理之其它基金发生对国内基金受益人权益或所推介顾问基金之净资产价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者所推介顾问之境外基金,有发生前条各款情事时,应自知悉起三个营业日内,填具附件「境外基金重大讯息申报表」,以电子档案传送本公会。

  四、本公会对于证券投资顾问业者依前条所申报之境外基金重大讯息,应即于本公会网站揭露,并以电子档案及函文通报金管会及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信托公会),并由信托公会依其通报作业机制办理。

  五、本作业程序经会商信托公会订定,并报请金管会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