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笔录格式及模板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0XX年X月XX日X时X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XXX
书记员: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你们何时结婚?
原:19XX年X月XX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事实婚姻。
被:是。
审:你们现在在哪里居住?
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
审:你们婚后感情如何?
原:感情一般。
被:是。审:为何离婚?
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是。
审: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无可能,双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是。
审: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有没有婚生子女?谁抚养?
原告:有,1985年9月3日生一儿子,现已成年,已独立生活,不用我们抚养了。
被告:是。
审: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
被告:是。
被告:是的。
审:诉讼费50元谁付?
原:我付。
被:是。
审: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阅笔录,无误签名确认。
这要分情况进行对待,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时,如果没下拘留证,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一天)之内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的事实,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方式予以记载或反映。笔录的内容包括:
(一)询问简况。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二)询问内容。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言。
(三)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将记录人的笔录过目,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四)有关人员依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