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调解笔录格式及模板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0XX年X月XX日X时X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XXX

  书记员: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你们何时结婚?

  原:19XX年X月XX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事实婚姻。

  被:是。

  审:你们现在在哪里居住?

  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

  审:你们婚后感情如何?

  原:感情一般。

  被:是。审:为何离婚?

  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是。

  审: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无可能,双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是。

  审: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有没有婚生子女?谁抚养?

  原告:有,1985年9月3日生一儿子,现已成年,已独立生活,不用我们抚养了。

  被告:是。

  审: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

  被告:是。

  被告:是的。

  审:诉讼费50元谁付?

  原:我付。

  被:是。

  审: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阅笔录,无误签名确认。

  这要分情况进行对待,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时,如果没下拘留证,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一天)之内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的事实,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方式予以记载或反映。笔录的内容包括:

  (一)询问简况。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二)询问内容。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言。

  (三)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将记录人的笔录过目,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四)有关人员依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