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开启广告维权新时代
虚假广告坑死人,要想维权难死人,是众多消费者面对虚假广告问题发出的共同感慨。
不过,这些问题如今有了更加有力的解决方法。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专门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
明确连带责任增添维权利剑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广告监管,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保健品市场良莠不齐,虚假宣传问题较为突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有521件,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
对消费者来说,虚假广告不止是被忽悠一把那么简单,一些食品、药品虚假广告甚至危及人的生命。令人遗憾的是,以前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广告侵害时,由于难以确定侵权主体、举证困难等诸多因素,维权过程往往非常艰难,以至于不少人知难而退。
对此,新《消法》明确规定,那些沦为“帮凶”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还加重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参与本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明确表示,所谓“连带责任”意味着,虚假广告代言人将承担和经营者同等责任。他认为,如果消费者受到损害,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的损失都可以要求代言人赔,或者两者兼顾,两者都可以告。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以往的《广告法》中没有把‘个人’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实际上,很多虚假广告是个人代言的。此次修改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一个进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把发布者的责任也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将有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在发布广告时,媒体会更加注重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此外,关于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将来消费者维权也有很大帮助。
诚信责任更重失信成本更高
为了增强对虚假广告相关主体的震慑效果,新《消法》有针对性地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尤其是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经营者,就是说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但依然“顶风作案”,最终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中消协在解读时指出,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除将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提升至增加赔偿三倍和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外,还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不仅如此,新《消法》还提高了行政罚款的上限,把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原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认为,此举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也有助于加大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他说:“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用好公益诉讼关注集体利益
新《消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人数众多但相对分散的虚假广告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公益诉讼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代为起诉,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吴景明认为,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明确了连带责任,加大了惩罚力度,又有了公益诉讼支持,可以看到,今后消费者在针对虚假广告进行维权时,底气更足了,手段更多了。可以预见,随着新《消法》实施,消费者参与治理虚假广告的积极性必将极大提升,执法机关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必将全面加大,我们所身处的广告环境也必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