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开办基金电话交易审核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会中信顾字第0940000554号
发布日期:2005-1-24
执行日期:2005-1-2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055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57336号函准予核备
第1条【依据及目的】
本要点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金管证四字第0930127051号函准予备查之「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子交易作业准则」第伍条第七项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开办基金电话交易,应先将作业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之数据报经本公会审核认可后转报金管会备查之规定,特订定本审核作业要点。
第2条【申请程序】
证券投资托事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金管会申请开办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业务,应先向本公会提出申请。
本公会受理申请后,应就其作业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等书面资料予以审核认可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转报金管会。
第3条【申请书件】申请人申请开办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时,应备齐下列书件各乙式二份,向本公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检附之「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作业审核事项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详如附件)。
二、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作业流程。
三、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作业之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申请人得检具会计师对前项第二、三款出具之审查报告书,或就国内共同基金因特网交易作业相关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作业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一般控制)出具之审查报告;惟申请人之计算机化信息系统处理作业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有作修正者或会计师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作业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一般控制)审查报告书之日期距申请日已逾一年者,即不适用。
第4条【审查事项】
本公会应就申请人之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作成书面查核报告:
一、依规定检附之相关书件是否齐备。
二、一般控制
(一)电话语音部分:计算机化信息系统处理作业之书面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是否适当涵盖下列各控制重点:
1、信息部门与使用者部门职责之划分
2、信息处理部门之功能及职责划分
3、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之控制
4、编制系统文书之控制
5、程序及数据之存取控制
6、数据输出入之控制
7、数据处理之控制
8、档案及设备之安全控制
9、硬件及系统软件之购置、使用及维护控制
10、系统复原计昼制度及测试程序之控制
11、资通安全检查之控制
12、依规定向金管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申报者,其相关作业之控制
(二)人工接听部分:电话交易作业之书面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是否适当涵盖下列各控制重点:
1、指定专责单位(人员)负责
2、每笔交易是否确实纪录并经适当核准
三、应用控制电话交易作业之书面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是否适当涵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子交易作业准则」各项控制重点。申请人若检具会计师对其国内共同基金电话交易作业出具之内部控制审查报告书,且未有重大缺失意见表示者,本公会即不就前项第二、三款进行审核,径将申请书件转报金管会;申请人若检附会计师对其国内共同基金因特网交易作业相关之计算机信息处理作业出具之内部控制(一般控制)审查报告书,本公会即不就前项第二款第一目进行审核。
第5条【审查程序及核决权限】
本公会受理申请案件后,即分发由审查组承办,承办人员依第四条所列之审查事项逐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经逐级复核并由秘书长核定后,连同申请书件转报金管会。申请人已检附会计师对其国内共同基金电话交易作业出具之内部控制审查报告书,且未有重大缺大意见表示之案件,本公会于受理后,即将申请书件转报金管会。
本公会审核若发现有异常情事时,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仍未补正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
第6条【审查原则】
本公会对于申请案件之审查,除须遵守「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会务工作人员守则」之规定外,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承办人员应以服务态度执行审核工作,对于申请人所提供之数据或表示之意见,除发现有隐瞒、欺骗、虚伪或错误等情事者外,应予充分信赖。
二、申请人所提供之数据,如有隐瞒、欺骗、或虚伪不实等情事者,本公会应径予退件。
三、本公会承办申请案件之审核,应秉持超然、公正、客观之立场,确依本要点及相关规定执行必要之程序,如有违失,经查证属实者,应依职权归属,各负其责任。
第7条【附则】
本要点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