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中信顾字第0940007806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7806号函修正发布第1、5~12、18、19、22~24、26、29~32、38~41、43、45、48、49条条文;并删除第21条条文;本次修正之第43条条文自九十四年十月起适用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32115号函准予备查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40014588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暨其施行细则、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暨其施行细则与其它有关法令规定订定之。

  第5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配合国家经济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发挥功能事项。

  二、关于会员业务之调查、统计、咨询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维护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全权委托投资与境外基金相关业务之秩序、公正及保护受益人或客户事项。

  四、关于防止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全权委托投资与境外基金相关业务之虚伪、诈欺、隐匿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等不法之行为事项。

  五、关于政府经济政策与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证券期货管理法令、商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

  六、检查会员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规范。

  七、对于业务经营显然不善,重大损害投资人权益之会员,协调其它会员协助处理该会员之业务,或报请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分。

  八、对于破产会员之财产进行管理。

  九、关于督促会员自律,共谋业务改进及联系、协调事项。

  十、关于会员间或会员与客户间纷争之调处事项。

  十一、关于同业员工职前训练、在职专业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十二、关于会员业务之广告、展览及证明事项。

  十三、关于会员业务错误之矫正及违规之议处事项。

  十四、关于会员、会员代表、及会员员工基本资料之建立及动态之调查、登记事项。

  十五、关于会员委托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其它服务事项。

  十六、关于会员或社会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十七、关于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事项。

  十八、关于接受政府机关委托办理、授权处理事项或其它机关团体之委托服务事项。

  十九、关于社会运动之参加事项。

  二十、依其它法令规定或会员建议应办理之事项。

  第6条凡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得从事下列业务,依法办理公司相关登记者,应于开业前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以下简称投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

  三、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四、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总代理业务。

  前项会员应指派代表出席本会会员大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7条依前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应填具及签署本会规定之相关文件,经理事长核定入会资格后准其入会再提报本会理事会追认,并由本会报请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发给会员证书。

  第8条本会会员因解散、废业、受撤销营业许可或永久停业处分,经查明属实者,得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退会,并报请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如有变更地址或负责人时,须以书面通知本会;未通知时,本会得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径予更新。

  第9条本会会员停业满一年尚未复业,经本会查明属实者,应提经理事会通过,注销其会籍,并报请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10条本会会员分第一类会员(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为本业者)及第二类会员(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从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总代理业务者)。

  第一类会员依年营业收入分为A、B、C、D四级:年营业收入三亿元以上列为A级,可指派会员代表六人;年营业收入满一亿元以上未满三亿元列为B级,可指派会员代表四人;年营业收入满伍仟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列为C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二人;年营业收入未满伍仟万元列为D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一人。

  第二类会员不分级,可指派会员代表一人;但兼营业者于兼营第二项事业,或第一类会员兼营另一项事业时,其会员代表人数不予增加。

  第11条本会会员代表以会员之负责人、经理人或现任职员,年满二十岁以上而无商业团体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为限。

  第12条本会置会员会籍及会员代表资料表,除平时办理异动登记外,于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个月前,办理会籍总清查,据以校正。并由理事会于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审定会员代表资格,造具会员及会员代表名册,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会于召开会员大会一个月前,通知所属会员在会员大会二十日前,声明其会员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声明,视为续派。

  前项通知及声明,均应以书面为之。

  第18条会员违反法令或自律规范时,得依本会会员违规处置申复办法予以处置,其办法另定之。

  会员违反第十七条第三、四款之义务者,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并限期改善,如警告后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得并行处分):

  一、于一定期间内(三个月至一年)停止全部或部分会员得享有之权益。

  二、处以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之罚款。

  三、于一定期间内(三个月至一年)停止受理该会员于本会处理政府机关委办业务之申请程序。

  四、呈报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分。

  本会会员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义务,未依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得依下列程序处分之:

  一、劝告:欠缴会费满三个月。

  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月,经劝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权:欠缴会费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得经理事会决议后予以处分,其代表人不得参加本会各种会议,当选为理事、监事及享受会员一切权益;已当选为理事、监事者,应予解职。欠缴会费满一年,经停权仍不履行者,得报请主管机关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必须缴清积欠后,始得复权。但已予解职之理、监事不得复职。

  四、会员未按期缴纳会费,除前述各款之处分外,于未缴清前本会并得暂停受理该会员于本会处理政府机关委办业务之申请程序。

  本会对会员为第一项及前项第一至三款处分时,应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19条本会置理事三十三人,组织理事会;监事十一人,组织监事会。理事、监事中应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置由有关专家担任之非会员理事、监事,其中由本会遴选者,应经理事、监事提名,由理事、监事会采无计名连记法遴选,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后担任;非会员理、监事遴选办法,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会员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其中第二类会员推派之会员代表当选理、监事者,不得逾会员理事、监事名额之三分之一。

  本会置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其名额各不得超过会员理事、监事之三分之一,以备会员理事、监事缺额时,由其分别依次补足,并均以补足原定之任期为限。

  本会理事、监事之选举,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有关「通讯选举办法」应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21条(删除)

  第22条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由理事就会员理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或指定之代理人亦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依规定解任或辞任时,依前述方式补选之,并以补足原定任期为限。

  第23条本会置监事会召集人一人,由会员监事就全体会员监事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之,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监事会召集人出缺时,由监事会依前项方式补选之,并以补足原定任期为限。

  第24条本会理事、监事任期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如经选举开票后有违反前述规定情事时,连任之理事、监事以得票数多寡取舍至二分之一,缺额依其它非连任之会员代表得票多寡为序,由次多者顺次递补。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前项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之规定,会员理事、监事与非会员理事、监事之名额应分别计算。

  第26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必要时置副秘书长一人,组长暨其它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均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工作。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之聘用,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其它会务工作人员之聘用,由秘书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本会会务工作人员除因有工商团体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外,其解聘(雇)应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通过,专员、组长级以上会务工作人员之解聘并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准,其余会务工作人员应于解聘(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

  秘书长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之行政事项。

  二、处理本会日常行政事务,并适时向理事长提出报告。

  三、列席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理、监事会等会议。

  四、管理本会会务工作人员及相关人事事务。

  五、其它依法令、本会规章所定之职权。

  第一项人员之组织、员额编制及职称与服务规则另定之。

  前项组织简则及服务规则,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并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本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第一项之会务工作人员。

  第29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与监事会共同遴选非会员理事及监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及理事长自行辞任。

  四、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五、召集会员大会。

  六、通过会员入会、退会及注销会员、会员代表会籍。

  七、编拟年度工作计画纲要、经费预、决算及事业计画。

  八、审议重要提案。

  九、本会会务工作人员、顾问等之遴聘、解聘。

  十、本会相关规章之订定及变更。

  十一、办理监事会移送执行案件。

  十二、遇有紧急重大事项不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得由理事会先为必要之措施,于会员代表大会时报请追认。

  十三、议决处分未依规定缴纳会费之会员。

  十四、执行法令及章程所规定之事项.十五、其它依职责应办理之事项。

  第30条第三十条理事长之职权如下:

  一、督促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并视需要得定理事一人至二人驻会辅佐之。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及理、监事联席等会议。

  三、对外代表本会。

  第31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与理事会共同遴选非会员理事及监事。

  二、选举及罢免监事会召集人。

  三、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四、监察理事会会务执行情形。

  五、审核理事会各种会计报告书类。

  六、稽核理事会之经费收支状况。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年度监查报告。

  八、议决监事之自行辞任。

  九、其它依职权应监察之事项。

  第32条理、监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依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候补理、监事递补之:

  一、丧失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处理职务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解除其职务,或奉主管机关命令解任者。

  四、无故连续缺席理事、监事两个会次者,视为辞职(除公假外,连续请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论,连续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辞职)。

  五、理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依章程,召开理、监事会议超过两个会次,以不愿执行职务论,视同辞职,另行改选。

  六、所代表之会员,退会或受停权处分或注销会籍者。

  七、其它依法令或本章程规定解职、罢免或撤免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六款之规定,于非会员理事、监事不适用。

  第38条本会理事会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但每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应由原任理事长召集之,如逾期不为召集,由得票最多之理事召集之。候补理事得列席。

  每届第一次理事会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集之,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39条本会监事会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但每届第一次监事会议,应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之,如逾期不为召集,由得票最多之监事召集之。候补监事得列席。

  每届第一次监事会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集之,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40条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及会员代表座谈会,由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之。

  第41条本会理事会开会,须有理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43条本会经费收入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贰仟元整,新加入之会员限于入会时,一次缴清;但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已加入本会者,于兼营前述事业时,不需再缴纳本项费用。

  二、常年会费:第一类会员:A级会员新台币捌万元整。B级会员新台币陆万元整。C级会员新台币肆万元整。D级会员新台币参万元整。第二类会员:每兼营一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缴纳新台币参万元整。应于收受本会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一次缴付。新入会之会员,其当年度依入会日当月至年终之实际月数占全年之比率计收,于入会时缴付。

  三、事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为:

  (一)本会得依据下列标准,分别向所属会员收取事业费:

  1、会员因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按全权委托经理费收入之0.3%缴纳事业费,每年计收上限为壹佰万元。

  2、会员因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业务,应按该等业务收入之0.3%缴纳事业费,每年计收上限为壹佰万元。

  3、会员因募集或私募基金,应按管理基金经理费收入之0.65%缴纳事业费用。每年计收上限为壹佰陆拾万元。

  4、会员因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发行有关证券投资之出版品及举办有关投资之讲习,应按该等业务收入之0.3%缴纳事业费。每年计收上限为柒拾万元,且如当年度营运发生亏损则其事业费减半征收。

  5、前述事业费之缴纳方式,得由会员于每年度第一次缴交前决定以每二个月依实际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或依每年计收上限平均十二个月之数额每二个月支付一次。会员每年度选定缴交方式后,当年度不得再行变更。

  (二)本会会员应于每单月月底前,将依前二个月份业务收入金额及前目之费率计算应缴交之事业费自行拨入本会指定之银行帐户,并将下列报表单据送交本会,以供查考:

  1、月报表:会员单月应检附其自行编制前二个月之报表,依收入种类,列名汇总金额之营业收入明细表。

  2、年报表:会员每年应于呈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时,检附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财务报表,及依收入种类,列明汇总金额之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

  3、其它为核计事业费之需要,依本会要求应提供之相关文件。

  (三)会员未依前目规定期限缴付常年会费、事业费者,本会得依会员自律公约之规定处以违约金。

  四、捐助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教育训练收入。

  七、依法令或自律规范对会员处分之罚金或违约金。

  八、其它依法令取得之收入。

  依前项第七款所收取之罚金或违约金,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用于协助推广会员业务、从业人员教育训练及其它有助于提升整体会员形象之社会公益事项。

  第45条本会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前应编制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送监事会审核后,提请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办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开时,得先行报主管机关,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前项年度预算提请会员大会决议前,应拟订年度业务计划与预算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

  每年终了后二个月内应编造当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连同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并于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开,得先行报主管机关,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前项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理事会通过及监事会承认后,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48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暨其施行细则、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暨其施行细则与其它有关法令办理。

  第49条本章程之拟订或修正,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