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一旦一家特许店砸了这块牌子,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对被特许者来说,进入特许体系后,自己的命运就和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应向特许者支付多少代价,特许者能否及时提供服务等均依赖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因此,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1、签约前告知义务

  为保障特许申请者得到有关特许店、总部、特许权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该特许体系的正确判断,总部必须向其提供规定的文件。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即总部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总部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即对于特许申请者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有着重要判断价值的信息,应予提供。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而被特许者也有义务按照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1)为确保特许体系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2)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3)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其主要义务是:(1)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2)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3)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选址、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营业现场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2)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3)享受特许者提供的初始服务和持续服务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3)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4)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