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银监局

  文号:苏银监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2005-7-22

  执行日期:2005-8-1

  无锡、苏州银监分局,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我局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2日

  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为: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控制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10%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10%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通过其他方式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并能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

  (二)信托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者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

  (一)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二)以信托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三)以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的交易;

  (四)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形式包括贷款、担保、投资、租赁、买卖、提供服务等。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监督,重点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应通过严格的制度、措施和程序,杜绝以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往来等形式被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侵占资产、获得不正当利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章程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股东权利达成协议、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所持信托投资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股东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当自知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

  第七条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比例规定: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

  办理固有项下业务时,对同一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完善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界定,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核。

  (三)组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

  (四)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业务进行审核或审批。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回避制度。凡参与前期调查的人员和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或者股东代表等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相关人员未主动提出回避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有权指令其回避。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重视关联交易的前期风险调查工作。

  信托业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价格水平等。

  固有业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价格水平等。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应当依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该价格应视为公允价格;无公开市场价格的,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公允价格或以多方询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格;无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不适宜评估,且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关联方情况、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交易金额及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议事规则对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的。

  每笔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后,需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投资决策机构及风险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每笔交易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审查等。

  第十三条集合资金信托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

  第十四条办理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资产状况、风险变化的监督,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对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在发生后五日内逐笔报告。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时间应当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

  涉及信托关联交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选择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

  集合资金信托拟用于关联交易的,在达成关联交易前,应当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十分之一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关联交易应区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进行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但重大关联交易和对股东的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以及报告期内未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记载,记载形式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关联交易条件、定价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保存期限自信托结束之日起不得低于十五年。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依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江苏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