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主委员会终止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7、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8、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7、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