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信托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一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2-6
执行日期:2002-2-6
民国91年02月06日修正
第1条为推动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工作,并达到资源永续利用之目标,特设置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信托基金部分(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2-6
执行日期:2002-2-6
民国91年02月06日修正
第1条为推动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工作,并达到资源永续利用之目标,特设置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信托基金部分(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